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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纬律师   张纬律师,女,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以来,张纬律师办理几百起各类案件,以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及信赖。擅长领域包括公司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及法律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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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离婚后,探视权该如何行使?

有朋友经常问我,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刚刚又有朋友遇到这样的问题,想来有必要整理一下,以供大家参考了。

请问:离婚协议里约定了孩子由对方抚养,我有探视的权利,但是对方找各种理由,就是不让我见孩子,我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怎么强制执行呢?我能强行带走吗?

我们先来解决对方不让见孩子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行使探望权,涉及到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我国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的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

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夫妻是因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在协商时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有些直接抚养一方甚至拒绝就探望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这时,探望权人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探望问题了。


我们再来解决关于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的问题

对于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态度向来是以说服、教育为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首先会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还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当然,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对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强行带走的“强制执行”方式,在实践中显然是不可能的。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的介绍,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帮忙。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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