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石家庄律师网 >法律知识

律师介绍

张纬律师   张纬律师,女,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以来,张纬律师办理几百起各类案件,以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及信赖。擅长领域包括公司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及法律顾问...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纬律师

电话号码:0311-80662175

手机号码:18503115398

邮箱地址:15930188655@139.com

执业证号:11301200911958607

执业律所: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新石北路417号鼎明华庭写字楼806室

法律知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第一讲

张律师讲堂(一):解释适用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

【条文原文】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条文理解】

本条从三个层面规定了本解释的适用范围,分别为:1、直接适用的,即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不适用的,即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3、参照适用的,即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实务难点】

1、标的物合法是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合法,可以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2、军产房的租赁应当适用本解释调整。

3、确定是否适用本解释的决定性因素在于房屋占地的规划性质,而非当事人的身份或者房屋所占土地的性质。

4、当租赁福利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时,福利性和保障性的因素消失后,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也应当适用本解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扫描二维码
法律咨询热线:
18503115398
联系方式:18503115398
地址:石家庄市新石北路417号鼎明华庭写字楼806室
Copyright © 2016 www.hblawyer110.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